仲裁程序
仲裁的進行一般是沒有既定的程序。仲裁規則亦相較非正式。仲裁員一般都對程序有控制權。如果仲裁協議規定了適用規則,仲裁員必須遵守。如果沒有,本中心會建議雙方採用香港調解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
仲裁聆訊也沒有特定的場地。各方可同意在任何方便的地方會面,如任何一方的律師辦公室。香港調解仲裁中心(香港上環德輔道中199號無限極廣場12樓)也為仲裁聆訊提供良好的設施,而且收費合理。
一般的仲裁程序如下:-
申請人會要求仲裁員與各方舉行一次預備會議。預備會議期間,仲裁員將決定仲裁規則(如未訂定)、收費結構(如未訂定)、送達訴狀時間表、交換文件清單及交換證人陳述書之方式及日期。
仲裁的訴狀準備與法庭訴訟相似,而在許多情況下,證明文件會附於訴狀中,以協助各方了解對方論點。由於不採用法庭的「文件透露程序」,所以能節省不少時間。
為節省程序,文件清單的交換可被限制成某些類型的文件(或被完全豁免),特別是當雙方已在訴狀中附有所有證明文件。本中心通常建議免除交換文件清單,以減少解決糾紛的時間和成本。
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要求仲裁員定下主要聆訊的日期。一般情況下,主聆訊都會於提交文件或當各方都已準備好仲裁之後確立進行。雙方也可協議採取不需要聆訊的「書面仲裁」,這方式適用於只就法律觀點(而非事實)上的爭議。
在大多數仲裁中,於聆訊前互相交換證據(包括事實證據及專家證供)十分常見。仲裁員可安排與專家們會面,以決定雙方能否就觀點或事實達成共識。在仲裁聆訊前,雙方也可交換開案陳詞。這些措施通常可以減少實際仲裁聆訊的所需時間及節省成本。
在考慮證據和雙方陳詞後,視乎各方事先的要求,仲裁員會在提供(或不提供)原因的情形下作出裁決。仲裁員也將在雙方陳詞後處理仲裁費用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敗訴方將承擔勝訴一方的合理開支和仲裁員收費。
敗訴方有否作出任何和解建議亦是仲裁員就決定仲裁費用時會考慮的因素之一。